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唐山高新区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共享工厂建设的工作方案》,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动高新区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机器人共享工厂建设,推进制造、创新、服务等资源共享,打造国内一流的“共享工厂”典型示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创制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机器人企业或机器人项目主体购买共享智造服务平台提供生产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由机器人企业(或机器人项目主体)领取使用,共享智造服务平台收取,高新区管委会予以兑现。每年根据共享工厂订单、代加工产品的紧缺度和机器人项目需求适时进行动态化更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共享智造服务平台,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搭建的集设计研发、物资采购、生产加工、中实检测等功能于一体的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工享制造服务的单位,须向共享智造服务平台提交入驻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共享制造服务。

  第四条  创制券的申领、发放、兑付审核,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均依托共享智造服务平台在线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创制券资金来源于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发放创制券。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创制券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创制券的日常管理工作;高新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对创制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支持使用主体、范围

  第七条  创制券支持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唐山市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来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3.高新区机器人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或招商引资落地企业。

  第八条  创制券主要面向高新区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适用于以下服务范围:

  1.企业产品样机的试制;

  2.企业首台套、首批次产品、产品加工、产业协作配套、检验检测、数字化赋能等生产活动。

  第九条  创制券不适用于设备、原材料的采购,研究开发服务等与生产加工无相关的服务内容。上规模并有稳营业收入企业同样不适用。

  第四章  申领与支持标准

  第十条  创制券使用企业或机器人项目申领主体须在共享智造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共享制造服务合同;

  2.共享制造服务合同双方、服务提供机构的依托单位诚信承诺书;

  3.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创制券使用企业每年的创制券累计申领额度按自然年标定,上限为10万元。创制券每次限按服务合同中经审定的加工服务总金额的100%申领,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

  第十二条  高新区发改局对创制券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创制券使用额度,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创制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五章  审核兑现

  第十四条  服务活动完成后,创制券使用企业支付合同金额中约定的自行支付部分,补助金额部分由服务提供单位向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申领。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根据填报材料自动生成的《高新区创制券兑付申请表》;

  2.创制券使用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3.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  高新区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兑付清单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兑付清单报管委会备案,备案通过后下达批复,由创制券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将经费拨付服务提供单位指定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提供单位接受机器人企业或机器人项目主体服务委托后,双方须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事项、服务期限、创制券使用金额等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在线提交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管委会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就上年度创制券的服务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等进行不低于10%的随机抽查,以确保创制券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  创制券领用主体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管委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领取、使用和兑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委会将不予兑现创制券政策资金;对已兑现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如相关主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创制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