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区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唐高办发〔2023〕3 号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31 号)和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 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 年修订)>的通 知》(唐办发〔2023〕4 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将高新区打造成 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特种机器人研发总部基地、机器人应用创新高 地,特制定本办法。
1.对机器人企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5%的 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机器人本体和关键零 部件生产企业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 投资额的 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租赁现有厂房 的机器人项目,按照 15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并给予相应租金补贴。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 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检测与评定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 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机器人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等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4.对签约引进的机器人领域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每 年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内外高校和科 研院所向高新区机器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当年技术合同 交易额 1‰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机器人领域当年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 1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 励。对当年获得省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 的机器人企业,按省补助额度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同 一年度内累加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6.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 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 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 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 杆企业、试点示范工厂(项目)、优秀场景等,分别一次性给予 国家级 3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奖励。
7.对入选省级典型应用场景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 的,每项分别给予机器人相关企业和用户单位各 50 万元奖励, 每家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8.对牵头参与省级机器人化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机器人企 业,按“机器人化 ”项目金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9.对成立 2 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或成立 5 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机器人企业,认定 为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 件以上或拥有实用新型专利10 件 以上,上年度企业营收处于 1000 万元(不含)-5000 万元(含) 区间内,近三年纳税增长率大于等于25%;或上年度企业营收处 于 5000 万元(不含)-1 亿元(含)区间内,近三年纳税增长率 大于等于 20%的企业,认定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 励。
1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 的机器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上规 模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 行。
12.对全职新引进到机器人企业工作的顶尖人才(A 类) 、 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实施“一事 一议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 100 万元安家费。 对全职新引进到机器人企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 流 ”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5 年内分别给 予每人每月 5000 元、2000 元、1500 元、500 元生活补贴。
13.对新引进机器人企业的高管,经认定后,每年给予个人 所得税地方经济贡献 100%奖励。
14.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 国有资金组建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 鼓励各金融机构围绕机器人产业发展推出经营快贷等无需担保 的信用贷款。
15.对机器人企业项目实行代办制,根据“ 自愿委托、无偿 代办、合法高效、全程服务 ”的原则,由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安排 专人,坚持一周一协调,对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16.对产业链带动或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机器人投资 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备注:本办法适用于在唐山高新区注册登记并在区内生产经 营的企业。本文件确定的奖补措施在国家、省、市支持政策的基 础上“叠加 ”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